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法律法规
贯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企业该做些什么?
2022-12-01 15:43:23 来源: 人民邮电报


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专门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制定的一部专门领域的微型法律,第二章专章规定了电信领域的治理,主要涉及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移动电话卡治理,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非法设备、软件的治理等,成为电信企业反诈骗的行动指南。


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九条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2013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以下称《规定》),并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办理业务时,必须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的制度,并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


2013年9月1日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新增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用户实施真实身份信息登记,严格实行“先登记,后服务;不登记,不开通服务”。2015年1月,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重拳整治“黑卡”。其中包括,2015年9月1日起,电信企业要求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全面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多项实名制落实措施被业内称为“史上最严”。


2016年5月,工信部发布通知明确规定,未实名的用户没有进行信息补登,运营商可停止其通信服务,并要求通信企业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6年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指出,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


移动电话卡治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根据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中要求: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


自2013年9月实施电话实名登记制以来,我国新入网用户基本实现了实名登记,近1亿未实名老用户完成补登记。截止到2015年1月,非实名电话卡仍多达1.8亿户。2015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工作方案,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向电话“黑卡”挥出重拳。电话“黑卡”,是指未进行实名登记并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移动电话卡(含无线上网卡)。


2021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以下称:《通告》)《通告》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断卡行动”,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为,全力清理涉诈号卡资源。《通告》强调,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应按照“谁开卡、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的实名制管理,加强涉诈网络信息监测处置,强化风险防控。


《通告》要求,电信企业应建立电话卡“二次实人认证”工作机制,针对涉诈电话卡、“一证(身份证)多卡”、“睡眠卡“、“静默卡”、境外诈骗高发地卡、频繁触发预警模型等高风险电话卡,提醒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或线上方式进行实名核验,在规定期限内未核验或未通过核验的,暂停电话卡功能,有异议的可进行投诉反映,经核验通过的恢复功能。通过电信企业营业厅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现场签署涉诈风险告知书;采用线上方式认证的,电信企业应要求用户阅读勾选涉诈风险告知书,录制留存用户朗读知晓涉诈法律责任的认证视频。


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


主叫号码是电信网络提供给用户的一个附加于基本通话功能之上的特色业务,指电话客户作为被叫时,系统可向该客户提供并显示主叫方电话号码的服务功能。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上改号软件冒充公安、司法、通信、银行等部门实施电话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近年来,工信部开展了网上改号软件整顿清除工作,组织互联网协会12321举报中心、基础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企业建立起改号软件关键词屏蔽库和改号APP黑名单,通过关键词屏蔽、APP下架等方式,斩断改号软件的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推广渠道。


目前,因国内持续加大整治对改号软件的打击力度,一些违法分子纷纷转移到境外,近期发现,一些改号电话绝大部分来自境外,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GOIP(多卡宝)设备,在设备中插入大量手机卡,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换为网络信号联网,再利用网络远程操控虚拟拨号,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他人,从而实现“人机分离”,逃避反制和拦截。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要认真对照《网间主叫号码的传送》等技术标准以及《关于加强国际来话中“+86”主叫号码传送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3〕248号)要求,全面落实“+86”国际虚假主叫拦截,严格规范国际主叫号码传送。对公安部核实并书面通报的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国际来话虚假主叫号码,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列入黑名单进行拦截,确保真实、准确地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同时,要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建立必要的网内技术监测手段,对发现的虚假改号呼叫,固定证据后进行技术拦截。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非法设备和软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以下四类设备、软件:一是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二是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三是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四是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上述设备、软件,将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非法设备和软件数不胜数,诸如“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设备,这里需要重点一下GOIP,这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最常用的一种非法设备。GOIP(Gsm Over Internet Protocol)本身是一种网络通讯设备,属于VOIP的升级技术,支持手机卡接入,可以将传统的电信信号转换出网络信号,不法分子可以用它任意切换手机号码,并且一台设备可以供上百个SIM卡同时运作。诈骗分子在境内架设GOIP设备,在境外远程控制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人和SIM卡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


在VOIP基础上开发的GOIP设备属于一种新型的诈骗工具,你接到的电话显示是境内电话,而事实上却是境外诈骗人员打来的。以前诈骗分子利用VOIP技术,将自己的号码修改成其他电话来进行诈骗,虽然号码改了,但与受害者还是有直接联系,所以警方追查起来也有迹可循。然而,现在诈骗分子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用上了像GOIP这样的“隐身高科技”,极大地增加了警方追查的难度。


2022年7月,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四川、湖南等31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新型”GOIP”设备2390余套、手机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1.8万张(台)。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现一些新特点,诈骗集团除了利用GOIP设备外,还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信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升级。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介绍,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利用虚假App实施诈骗已占全部发案的60%,同时开始大量利用秒拨、VPN、云语音呼叫以及国外运营商的电话卡、短信平台、通讯线路实施诈骗。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重点对利用以下四类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一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二是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三是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四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Copyight@2017 宁波市通信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