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通信行业协会章程
2021-08-17 09:24:45 来源: 宁波市通信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宁波市通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Ningbo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s,缩写:NBC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促进全市通信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宁波市通信管理局党支部。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nbcia.com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通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引导会员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开展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理论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协调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合作、公平竞争,调解会员间的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开展通信行业各类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以及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学术研讨,为会员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通信行业科技进步;

(五)受托为会员企业提供检测、评估、专业展览、中介、技术推广等服务;

(六)建立联系渠道,搭建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国际、国内通信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学术研讨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与国内外同行对接与合作的机会;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依法注册登记的通信运营服务企业、经营通信业务企业以及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与协调;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六)推举协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四)决定会员入会、退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理事长批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聘任副秘书长;

(九)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二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四)、(五)、(六)、(七)、(八)、(十)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协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延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因特殊原因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六)审批本会重大经费支出;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年召开二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参加才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办公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理事长办公会,可以委托本单位部门以上领导参加并履行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理事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协会重大项目的设立;

(二)决定国际、国内通信行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商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五)拟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

(八)审议重大财务支出。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会议、秘书处办公会议;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活动;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抓好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

(六)向理事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审批本会日常经费支出;

(八)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九)章程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协会属上下级关系。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协会领导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宁波市通信行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根据章程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权谋私;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协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等,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给本会或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如监事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经理事会提名取消其监事资格,由会员大会进行补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业务收费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根据协会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兴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的收益;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协会服务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协会业务活动支出;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

(三)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四)在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表决。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由于主客观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二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ight@2017 宁波市通信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